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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津贴福利不计入最低工
时间:2008年7月9日 作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将加班工资、津贴福利等计入最低工资的现象,1月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工作8小时)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低温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一项基本制度。今年以来,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保障低收入职工报酬权益的工作力度,第二次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四县(市)450元,两个国家级开发区650元,九城区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县(市)4.3元,其他地区5.5元。

  但一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不容乐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检查发现,餐饮、超市等服务行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较差,员工加班加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福利被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私营、个体企业中,从事打扫卫生等简单劳动岗位的工资,有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负责人提醒说,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均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员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将加班工资、津贴福利计入最低工资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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