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本县各乡镇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中公开选聘工作人员3名。现就公开选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职位及人数
选聘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3名,从事城市管理工作,所聘人员为财政核拨事业编制,享受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的相同待遇。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对象:本县各乡镇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在编在职男性工作人员。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遵纪守法,2005年1月1日以来未受过党、政纪处分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目前正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人员不得报考);
2、在乡镇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且曾从事城管或集镇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限及年龄要求均计算至2008年6月30日止,下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内,在部队服役期满的复退军人,年龄放宽到38周岁以内;
4、有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符合现行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到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城区北大路80号县建设局内)报名,报名时间为2008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5日的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97- 3880360。
2、携带材料
(1)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党、政纪处分、年度考核及工作年限等报考所要求的相关证明;
(3)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
(4)《上杭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须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5)报考人员需交笔试考务费80元,进入面试人员需另交面试费用50元。
3、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人事局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县人事局核发《笔试准考证》。
四、招聘考试办法
1、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二部分,按笔试占40%、面试占6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2、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为准)。
3、考试内容:
(1)笔试(按100分计):笔试内容为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主要为《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和公文写作。
(2)面试(按100分计)参照公务员招考的结构面试办法进行。
4、考试程序:
(1)应聘人员先进行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如果参加笔试的人数不超过选聘人数的,笔试卷面成绩必须达到合格线以上(另定),方可进入面试。
(2)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选聘人数3倍的人员参加面试;各职位进入面试最后1名若有同分数者,一并进入面试。若参加面试人数不超过选聘人数,面试须合格方为有效。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的原件,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3)如有报考人员未参加笔试或面试的,上述要求按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执行。
(4)根据考试的总成绩(由笔试及面试成绩按上述比例计算),按 1:1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体检考核对象,确定的体检考核对象最后1名若有同分数者,以笔试折算成绩高分者为先。
(5)笔试、面试结束,报考人员的成绩将在“上杭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www.shrs.gov.cn)和县人事局的公告栏等予以公布。如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前予以封存,暂不公布。
五、体检与考核
1、体检与考核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体检:
(1)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中要求的身体条件进行。
(3)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4)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
如有考核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按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程序
1、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上杭人事人才网”(网址: http://www.shrs.gov.cn)和县人事局公告栏等予以公示7天。
2、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向县人事局报送选聘意见。
3、经县人事局审批同意,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聘用手续;拟聘用人选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调配、聘用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上杭县人事局 上杭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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